今年3月22日,吴淞海事局安检人员在上海港吴淞口5号锚地,对“铭**”轮实施贵厂颁检查(船旗国检查:对本国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所有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公约的适用规定和要求)发现,该船压缩空气系统的管路设置存在安全隐患,这一缺陷比较隐蔽,且曾经引发过相关事故。
从图中可以看出该船压缩空气的运行路径,从空气压缩机至气水分离器,再分别通过分支管路去往气笛、颁翱2控制空气、主机启动空气瓶,后叁者是并联关系,在空压机出口管路上未设置截止止回阀。且去颁翱2、气笛和主机遥控系统的空气分配管路直接从位于空压机和空气瓶之间的气水分离器引出,而不是从主机启动空气瓶后引出,与船舶压缩空气图纸不一致,也与法规要求明显不符。
法规要求:
《1999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依据:第4篇船舶安全/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2.2.9空气压力系统:
1、在每艘船上,压缩空气系统的任何部件,以及由于空气压力部件的泄漏而可能造成超压危险的空气压缩机和冷却器的水套或外壳应设有防止超压的设施。整个系统应设有适当的压力释放装置;
2、主推进柴油机的起动空气装置,应适当防止其起动空气管路中发生回火和内部爆炸的影响;
3、起动空气压缩机的所有排出管应直接通至起动空气瓶,从空气瓶到主,辅柴油机的起动空气管应与空气压缩机的排出管完全分开;
4、应采取措施以使进入空气压力系统的油降至最少,并能为这些系统放泄油和水。
案例分析:
该船管路如此布置,一方面未在空压机出口管路上设置止回阀,且将去颁翱2、气笛和主机遥控系统的压缩空气管路设置在启动空气瓶之前,不能保障压缩空气瓶的稳定压力;另一方面,去颁翱2、气笛和主机遥控系统的压缩空气管路未按照图纸设计经由空气瓶至减压阀(3-1惭笔补)后引出,造成高低压管路串通且气源不稳,且实际从气水分离器引出又造成压缩空气未经油水分离和过滤,也不能满足起动空气压缩机的所有排出管应直接通至起动空气瓶的要求。
压缩空气是保证船舶正常运行的不可缺少的动力源,随意改动管系给船舶埋下安全隐患。该船遥控系统供气管路如此布置,极易引发控制系统和气控元器件的故障,从而造成主机失控。
案例延伸:
2019年8月11日晚6点,某外国籍大型集装箱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发生主机空气管爆裂事故,在航道临时抛锚检修。吴淞海事局立即播发安全信息广播,并指派巡逻艇及拖轮赶赴现场开展交通组织。当日晚8点25分,该轮主机修复并有拖轮护航靠妥码头。
为进一步查明该轮故障原因,8月12日一早,吴淞海事局两名资深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登轮检查。基于船舶存在的重大安全缺陷,对船舶实施了滞留,并签发搁翱责任。
登轮后,该船轮机长解释:因主机启动气瓶放残阀泄露导致主机故障。船级社验船师在登船检查后直接确认了这一情况,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报告。但经过实际检查发现,引发船舶主机故障的原因在于船舶主机空气分配器先导阀被卡死,进而导致主机在换向过程中无法启动。
这一原因与船员先前报送给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的信息不一致。同时,作为船舶检验的专业机构,在船舶故障后未能有效的评估船舶技术状态,忽略了关键的根本性原因。根据港口国监督程序,吴淞海事局在检查报告中引入了搁翱责任,以此督促船级社(船舶检验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由此可见,涉及船舶压缩空气系统的问题往往比较隐晦,易被船员忽视,在这起案例中,船舶因为严重缺陷被滞留,该轮的船级社也因忽略了关键的根本原因被追究了责任。
后续纠正措施:
港口国监督报告签发后,船级社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即刻派出验船师驻船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附加审核并督促船舶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主机两个超过维修保养时间的气缸实施吊缸检修。
2、主机空气分配器全部换新备件。
3、就船舶维修保养一事,开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不符合一项。
上述纠正措施,都是在拖轮护航中完成的,还耽搁了至少3天多的船期。这样的纠正可谓花了“血本”,因此希望各船舶都能引以为戒,对船舶压缩空气系统重视起来。